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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第十四条 (境外作品出版合同的登记)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著作权人的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向市版权局办理出版合同登记。

《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第一项 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应与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