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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第306号)第三条(适用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程序。”第四条(管理部门)规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的日常监管。本市崇明县、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区域范围内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