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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照规定同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