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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25号令)第四条 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26号令)第四条 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1065号)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调整为:(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非禁止投资领域的项目,按现行核准权限规定,分别由我委和省级政府核准。(二)上述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第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第十项的规定核准。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沪府发〔2018〕11号)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条 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称“项目主管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备案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第五条 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项目主管机关权限划分等,按照《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