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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第五十条: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第一条(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二)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三)特殊规定:1、凡五类企业超出本条第(一)款第2条界定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进口证明应由国家或省级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5、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第478号)第一条(一)原已获得项目确认书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以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其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增资等企业变更项目由其审批机关出具,其中限额以下项目由省级审批机关出具。

6、市外资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进口自用生产设备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外资委协字[2004]第1273号)第一条(一)(3):符合上述第(1)条,进口设备及其备配件的总价如超过所涉及的原生产线总价的60%,则视为对该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应按上述第(2)条办理;否则可按上述第(1)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