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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

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