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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 1号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