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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沪科〔2009〕第586号)规定: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