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第九条:实验区申报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中申报程序的第十六条: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科技部委托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工作。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先进示范区初审的申请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