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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申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动物实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从事相关活动前向市科委申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