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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第二部分“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中,第1条规定“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七部分“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中,第七条规定“‘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2019〕357号)第二条“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包括示范性科普场馆、基础性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