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1031日国务院批准,198811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三条: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