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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十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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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