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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