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新品以及文艺家配套扶持

(发布时间: Mon Dec 25 13:55:59 CST 2017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依照上海“十三五”期间重大文艺创作工作目标,对当年度涌现的符合标准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为繁荣本市文艺创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进行配套扶持。文艺家的配套扶持对象必须是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或者是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扶持门类:

1)舞台,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2)影视,包括电影故事片、电视剧和电视动画片等;(3)文学,包括长中篇小说、报告文学、文艺论著、诗歌散文专集等;(4)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包括中国画、油画、雕塑、版画、水彩画、书法、摄影等;(5)广播剧; (6)歌曲。

扶持配套:

1)由本市多家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等作品,配套扶持经费归项目合作单位共有(不只是申报方)。按照投资份额、制作责任和版权享有情况由各方协商分配,凭合作各方签署分配协议领取配套扶持经费。

2)凡由本市创作生产单位与外地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原则上需在上海立项:属重大题材的,上海制作方需在出品单位中排名前三位方可获得配套扶持;属一般题材的,上海制作方需在出品单位中排名前二位方可获得配套扶持;如有特殊情况,由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3)凡由本市创作生产单位与外地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等作品,参照本市创作生产单位在项目中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和享有的权益(版权、评奖申报和奖项享有权等)进行配套扶持。

4)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档播出的电视剧,由本市一家或本市多家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制作的影视剧作品,按照相应规定实行全额配套扶持。配套扶持经费归独家摄制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共有,合作方按投资比例(事先有约定的按原协议执行)分配。由本市创作生产单位与外地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制作的影视剧作品,本市创作生产单位投资比例须达到投资总额的1/3,并有上海方面的主创人员,方可获得配套扶持。配套扶持经费按本市创作生产单位的投资比例或双方的合同约定分配。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不予配套扶持。

5)与外省市或部队、中央有关部委合作的作品,我方不拥有作品版权、不享有评奖申报和奖项荣誉权的不在本配套扶持范围内。上海方面的荣誉权必须有中央或国家有关颁奖部门的认可书面材料(如,上海制作方列入获奖名单或获得奖状等),方可享受配套扶持。

政策依据:

市委宣传部《2017年度上海文艺创作精品、优品、新品以及文艺家配套扶持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