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公共服务平台
  • 专业服务平台
  • 互动平台
  • 首页 /  公共服务平台  /  申请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业务(大类)行政许可
申请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业务(大类)行政许可
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意见采集
写评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方式:

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受理大厅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印刷发行处处(室)经办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4.决定。印刷发行处处室负责人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送达回证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特别程序:

无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地址:上海市华山路899号2号楼 200031  

沪ICP备09043529号-5

沪ICP备09043529号-5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69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