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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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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方式:

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事务受理中心1-6号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将在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收件凭证即视为受理凭证,出具收件凭证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3.审查。社管处经办人员3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局分管负责人,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特别程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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