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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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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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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办理机构:

1.主体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审批权限

负责核发全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地点:

审批完成后,申请人应在收到站内信或短信通知后及时将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快递(或递交)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化妆品窗口。接收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

 

办理时间: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周五上午 9:00-11:30

 

咨询电话: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021)63269368、(021)54909343(传真)、(021)12345

 

咨询途径: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shfda.gov.cn)“在线咨询”栏目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地址:上海市华山路899号2号楼 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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