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开办旅馆、典当、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