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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审改〔2018〕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审改〔2018〕2号)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差别化管理,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根据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土地获得方式、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分为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