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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2000年第6号令):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3、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年第8号令):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