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