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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电子出版物,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