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实验动物出口审批,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