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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全文)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九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驾驶出租汽车二年以上的经历;

(四)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认可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证明。

第十三条 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其中从事区域性客运服务的企业,只需向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的文件资料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

对按照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资质证书,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资格证件,由市运输管理处发给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

5.《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12月21日沪府令48号公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6.《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