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
(发布时间:
Thu Nov 15 14:44:27 CST 2018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创业组织扩大就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3个品种,以及创业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推出的相关专项创业担保贷款产品。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三)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支持方式: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二、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申请条件:
(一)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支持方式: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三、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可参照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支持方式: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申请人免于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政策依据: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6号
http://www.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hbz_9024/201811/t20181113_178875.shtml
(发布时间: Thu Nov 15 14:44:27 CST 2018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创业组织扩大就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3个品种,以及创业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推出的相关专项创业担保贷款产品。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三)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支持方式: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二、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申请条件:
(一)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支持方式: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三、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可参照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支持方式: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申请人免于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政策依据: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6号
http://www.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hbz_9024/201811/t20181113_1788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