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补贴

(发布时间: Wed Jan 23 16:18:25 CST 2019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二年,企业应按时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二年期满后,仍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适合对象:

符合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

 

支持方式:

201911日至20201231日,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培育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补助额不足20万的企业按20万元奖补,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补助。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一)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其中之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新业态。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格分数的70%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限制。

 

政策依据: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810

http://www.stcsm.gov.cn/P/C/1528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