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应当在拟聘雇的外国人入境以前,向市劳动局申请就业许可,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二)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三)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四)拟聘雇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六)拟聘雇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
(七)与本意见第五条相关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四)项所称资格证明,指拟聘雇外国人持有的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相关技术技能证书,或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曾从事与现聘雇岗位相关工作的资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