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开办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8、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9、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四)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3、财务状况良好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
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6、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8、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办事机构: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
详细咨询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
◆办事时限:
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