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进口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无偿提供专用设备的经营企业
◆报批材料
1、不作价设备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原件);
2、经营企业原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绩的材料;
3、与外商签订的不作价设备合同或协议;
4、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5、不作价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原件);;
6、营业执照;
7、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
8、上年度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9、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延期须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延期申请的,企业需提供
1、延期申请报告;
2、海关出具的设备稽查结论;
3、加工贸易手册;
4、生产能力证明;
5、原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6、不作价设备延期合同。
◆办理机构
上海市商务委机电处负责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业务,并授权各区商务部门及金桥出口加工区管理委会负责本地区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规定必须省级商务部门审批的除外),上海市商务委负责的审批项目委托联合国贸易网络上海中心负责受理、打证、发证等服务工作;
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区商务局无审批权限。
注:各区属企业须到所在地的区外经贸委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审批时限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的审批时间原则上为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