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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2.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3. 《上海港口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港口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