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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已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号公告)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准予开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复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