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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初审)准予批准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中外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4、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5、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初审)准予批准条件

1、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已取得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4、中外合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5、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6、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经纪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遗失《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凭申请书、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损毁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注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原件交回原发证部门。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