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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材料经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首次),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简历、专业人员名单

4.住所产权属申请人的,提交房地产权证;住所产权不属于申请人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5.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6.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

7.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8.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9.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10.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11.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12.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13.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14.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登记证明,和上述第(一)、(五)、(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