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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方式:

1.审查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接收申请材料。区司法局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区司法局决定受理的,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条件审查。区司法局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区司法局分管局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核准意见。

4)审查意见报送。区司法局审查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并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审核意见。市司法局审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拟写审核意见。

6)核准决定。市司法局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7)文书送达。市司法局审批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准予设立或者变更的,同时制作或变更《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准予注销的,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1)区司法局网上预审: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初步进行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相关行政审批的,网上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取得相关行政审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司法局及区司法局职权范围的,网上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规定的,网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网上告知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提交材料。

2)现场核验:通过预审的,申请人到区司法局实体接收窗口递交书面材料,区司法局现场进行核验,申请材料清单中列明需要收取原件的,补充收取原件,制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后续办理流程按照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理。

2.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