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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由海关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

(二)以下原因需要申请办理退税业务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原征收税款的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1.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

2.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4.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5.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6.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第五项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