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二、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三、办理要件: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表》。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