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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合伙企业
受理条件
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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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

办理机构:

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合伙企业登记。
    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上海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合伙企业外的其他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办理地点:

接收窗口名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接收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4楼注册大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详见http://scjgj.sh.gov.cn/shaic/index/lxwm.jsp

 

办理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30 (夏令时14:00-16:3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21)64220000-5446(内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详见http://scjgj.sh.gov.cn/shaic/index/lxwm.jsp、(021)12345

 

咨询途径:

http://scjgj.sh.gov.cn/shaic/consult!getQuestions.action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地址:上海市华山路899号2号楼 200031  

沪ICP备09043529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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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69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