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 Tue Sep 14 11:27:40 CST 2021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2019年5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尚玉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起草背景和修订必要性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将标准纳入国家基础性制度范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战略、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2001年,本市制定《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又出台了《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了本市标准化规范体系。

  《条例》实施18年来,对提升产品质量、便利经贸往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本市地方标准总数近1000项,每年制修订约100项,多项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原有的《条例》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作出调整。

  首先,修改《条例》是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保障法制统一的需要。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标准化工作改革作出总体安排部署,要求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新《标准化法》对标准的范围、分类、标准化工作机制等作了大幅度的修改。比如,把原标准体系整合精简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五大类,明确了各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分工管理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等内容。为解决《条例》与上位法之间不一致等问题,有必要全面修改《条例》,全力支撑和保障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在本市的落实落地。

  其次,修改《条例》是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上海这样的超大型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用精细标准推动精细管理。目前,《条例》所确立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较为滞后,比如标准范围过窄,主要集中在工业产品、工程建设等领域,难以覆盖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的市场供给不足,缺少团体标准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在节能降耗、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等领域,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为发挥标准在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更加科学地规划标准化工作路径,补足制度短板。

  第三,修改《条例》是巩固本市创新实践,满足现实中标准化供给制度安排的需要。《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在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域合作等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和做法。比如,为满足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标准化工作需要,在浦东新区(自贸试验区)等部分区开展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试点工作,近30项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动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建立了苏浙皖沪长三角标准化合作机制,发布实施《会议经营与服务规范》《采摘体验基地旅游服务规范》等多项区域标准。此外,众多的行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通过行政审批标准化、政务服务标准化、技术规范标准化等工作,大量地参与到标准化工作中。上述这些创新实践,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及时予以总结、固化完善,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二、 起草过程和主要思路

  (一) 起草过程

  2018年初,《条例》修改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原市质量技监局与原市政府法制办成立了起草组。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起草工作。草案初稿形成后,起草组采用书面征询、专题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企业、专家等多方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今年,《条例》修改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正式项目后,起草组再次听取了各方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专业机构等50余家单位的意见。

  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了条例起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以及市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也多次听取了起草情况汇报,并提出很好的指导意见。经综合各方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二) 起草思路

  《条例》修改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条例》修改立足于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更加有效地衔接新《标准化法》的贯彻实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对《条例》进行了整体性、框架性的修改。三是坚持创新突破。立足本市实际,把经本市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化完善,并在“上海标准”评价、标准国际化等领域开展探索。

  三、 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44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监管和服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 理顺管理体制,以标准化引领创新发展

  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市、区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3条第1款)。二是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3条第2款)。三是确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4条)。四是建立激励制度。允许企业、科研机构等将参与标准制定的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第6条)。

  (二) 优化制定程序,加强地方标准精细化管理

  一是明确标准要求。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禁止利用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7条第1款、第2款)。针对节能降耗等新兴领域标准缺口,鼓励通过制定标准,促进这些产业健康发展(第7条第3款)。二是细化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明确地方标准以满足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涵盖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并鼓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探索制定地方标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第8条)。三是细化制定程序。对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9条、第10条)。四是确立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法律地位。结合本市在自贸试验区等区域的试点经验,允许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或者服务的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第11条)。

  (三) 增加标准供给,发挥市场主体在标准供给中的作用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增加标准的市场供给。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明确团体标准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的依据(第12条、第13条第1款)。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本市标准化工作,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第13条第2款)。三是探索制定机构标准。将制定标准的主体范围拓展至企业、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明确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3条第3款)。四是实施奖励激励。对于通过指标比对验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以给予标准化工作奖励和政策激励(第14条)。

  (四) 推动标准实施,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推进机制

  一是推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布后,应当自我承诺其公开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规定,从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17条、第18条)。二是促进地方标准落地。地方标准代表着政府提升特定领域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导向,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落地(第19条)。三是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对标准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开展定期评估审查、更新发布,明确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20条)。四是建立“上海标准”评价制度。推行“上海标准”自愿性评价,经评价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可以使用“上海标准”标识(第23条)。

  (五) 推进交流合作,助力构建先进标准体系

  一是促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本市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合理采用国际标准,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标准。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第25条、第26条)。二是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建立完善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在跨省际规划衔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进行合作交流,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第28条、第29条)。

  (六) 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

  监管方面: 一是加强对本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明确由市标准化管理部门通过督促、考核评价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第32条)。二是加强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监管。明确由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并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第33条)。服务方面: 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每年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本市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第35条)。二是推进落实“一网通办”。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持续优化标准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推进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等事项实现“一网通办”(第36条、第37条)。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构建了法律责任体系,督促和倒逼有关主体依法开展标准化工作(第38条至第42条)。

  《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