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Fri Apr 12 13:37:04 CST 2024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财关税〔2024〕7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04/t20240408_39324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