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粮食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Thu Sep 04 09:38:25 CST 2025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黄商务委规〔202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推动粮食应急储运、物流配送、供应网点等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黄浦区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2024-2035年)》等文件精神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构建和完善高效运转、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鼓励区内优质涉粮企业积极参与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鼓励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更新升级改造设施设备,督促常态化做好粮食应急运行,发挥区内应急保供的稳定作用。

  第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保障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列入黄浦区商务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储备局)部门预算的,主要用于加强本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夯实应急保障基础的资金。

 第四条 应急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先建后补、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经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的区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急物流配送企业、应急供应网点企业。应符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明确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区级粮食应急运行,是指为进一步发挥区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积极配合区粮食日常应急保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价格监测、统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区级粮食应急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是指为更好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在成品粮储存、物流配送、供应网点开展的日常设施设备维修、升级更新等工作。

  第八条 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申报和审核情况,统筹安排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第三章 补贴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应急运行补贴。对于经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年给予2000元应急运行补贴。

  第十条 应急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补贴

  (一)粮食应急储运、物流配送企业:对其仓库、物流设施设备及信息化设施设备购买或更新改造,利于提高粮油储运、物流配送和应急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对其门店粮油经营服务、增加仓容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设施设备购买或更新改造,利于成品粮储存供应和应急保障的,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网点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实际企业补助金额根据当年补助资金预算和符合申请条件企业的申报情况等实际情形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应急运行补贴申报和审核

  每年10月底前,由区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企业提出书面补贴申请后,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日常运营情况,通过现场实地查看,做出综合评价后汇总并审核。

 第十三条 应急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补贴申报和审核

  (一)本区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内的企业对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企业应在成品粮应急储运、物流配送、供应网点开展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改造前,向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进行改造项目备案(附件1)。

  (二)经备案的粮食应急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在每年7月1日-8月31日向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申报,并如实填报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包括:

  1.区级粮食应急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连锁店可由主管单位统一申报,验原件,收复印件);

  3.改造费用清单和申请补助相关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请企业按财会凭证管理有关规定长期保存备查);

  4.改造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相关验收凭证)。产权、总仓容量、仓房条件、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证明;

  5.改造情况详细说明;

  6.其他所需的申请材料。

  申报企业应将材料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确认,一式二份上报,同时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会提出初步资金安排和意见,报区商务委员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就申报材料涉及内容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后续检查。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外,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项目补助遵循“一事一补”的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凡已享受过区级财政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日。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附件:1.黄浦区粮食应急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备案表

  2.年度黄浦区粮食应急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表

  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附件1

黄浦区粮食应急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备案表

 

 

 

 

 

 

 

 

 

* 备案单

位基本情况

 

备案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所属类型

 

 

单位地址

 

 

备案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投资预算

 

 

企业现有设施设备基本情况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备案单位承诺:本备案表中所填内容及备案过程中提供的凭证材料均完全属实,若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备案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带*项目由企业填写

 附件2

年度黄浦区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表

 

 

 

* 申报

单位情况

申报单位名称

 

改造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项目实施具体地点

 

 

 

提升效果

 

新增配送能力

 

新增仓储能力

 

其  他

 

 

项目简介

( 200字以内)

 

投资总额(万元)

 

申请资金(万元)

 

银行基本户账号

 

 

*申报单位承诺:本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及申报过程中提供的凭证材料均完全属实,若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盖章(代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带*项目由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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