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 Tue Jul 21 10:55:04 CST 2015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

适合对象: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申报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