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产业资助
(发布时间:
Mon Nov 09 15:45:45 CST 2015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用于引导和鼓励本市网络视听优秀节目生产传播,网络视听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上海网络视听产业集聚效应,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适合对象:
在沪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制作、编辑、集成数字化视听节目或为他人提供下载等服务,并通过网络提供数字化音频内容及进行相关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上海市级网络视听行业协会或国家级网络网络视听产业基地推荐的个人。入驻闵行区国家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微电影、网络剧创意创业中心”的优秀企业。
支持方式:
(一)支持优秀原创网络视听节目:
名称
支持范围
扶持额度
优秀网络剧
时长不超过30分钟,且总集数不低于6集;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0万
每部不超过80万元。
一次性追加不超过20万元。
优秀微电影
时长不超过2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1000万
每部不超过10万元。
一次性追加不超过5万元。
系列网络短片或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全年播出不少于8期,且每期节目播放时长不少于5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0万
每部不超过20万元。
一次性追加不超过5万元。
优秀网络音频节目
点击量超过500万
每部不超过10万元。
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本市视频网站
正在策划、制作过程中的网络剧、微电影、系列网络短片或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及音频节目
网络剧:每部不超过30万元
微电影:每部不超过5万元
系列网络短片或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每部不超过10万元
音频节目:每部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服务全行业、全产业链、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展会、论坛、出版、交流、评选等活动和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机构:
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行政事务受理处
政策依据:
《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发布时间: Mon Nov 09 15:45:45 CST 2015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用于引导和鼓励本市网络视听优秀节目生产传播,网络视听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上海网络视听产业集聚效应,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适合对象:
在沪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制作、编辑、集成数字化视听节目或为他人提供下载等服务,并通过网络提供数字化音频内容及进行相关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上海市级网络视听行业协会或国家级网络网络视听产业基地推荐的个人。入驻闵行区国家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微电影、网络剧创意创业中心”的优秀企业。
支持方式:
(一)支持优秀原创网络视听节目:
名称 |
支持范围 |
扶持额度 |
优秀网络剧 |
时长不超过30分钟,且总集数不低于6集;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0万 |
每部不超过80万元。 一次性追加不超过20万元。 |
优秀微电影 |
时长不超过2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1000万 |
每部不超过10万元。 一次性追加不超过5万元。 |
系列网络短片或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
全年播出不少于8期,且每期节目播放时长不少于5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0万 |
每部不超过20万元。 一次性追加不超过5万元。 |
优秀网络音频节目 |
点击量超过500万 |
每部不超过10万元。 |
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本市视频网站 |
正在策划、制作过程中的网络剧、微电影、系列网络短片或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及音频节目 |
网络剧:每部不超过30万元 微电影:每部不超过5万元 系列网络短片或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每部不超过10万元 音频节目:每部不超过5万元 |
(二)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服务全行业、全产业链、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展会、论坛、出版、交流、评选等活动和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机构:
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行政事务受理处
政策依据:
《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