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 Fri Jan 26 16:46:49 CST 2024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奖励导向):

  本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技术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的奖励。

 二、删除第五条第二款,条标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

  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将第四款修改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次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200项。

  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条文修改为: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相关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一)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科学技术专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市级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提名者在提名前应当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确认。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不得被提名或者授奖情形):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条文修改为:

  获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

  (二)以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

  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改为:

  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九、其他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贡献”之前增加“突出”。

  (二)将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每年”修改为“每次”。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提交”修改为“提名”。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30日”修改为“15日”。

  (五)将条文中的“奖励办公室”均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沪府令〔2023〕8号)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10/e7acf92e7e8c48788e783450172248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