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Fri Jun 20 14:58:49 CST 2025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黄府办发〔2025〕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黄浦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黄浦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深化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要求,全面推进涉企行政检查一体化管理,实现市场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九大领域有计划行政检查次数明显下降,全区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严格落实有计划行政检查的计划制定、备案、公示等要求,严守触发式检查启动条件。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分类处置行政检查结果。推行“检查码”应用,及时归集检查数据。鼓励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参与市级部门试点创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开展宣传推广。
(一)建立统一检查事项库
按照统一部署,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中认领行政检查事项,以此为依据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并严格按照市级部门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开展行政检查。未经市级备案的检查事项不得开展行政检查。
(二)探索“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市级执法部门对“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的工作要求,尽可能缩小检查事项范围。除上级部署之外,对进入清单的低风险检查事项不主动开展有计划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现场检查。
(三)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库
行政执法部门以法人库为基础,根据行政检查的实际需求,形成本领域的检查对象库。依托全市统一的检查对象库,归集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以及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监管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细分领域画像,为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检查奠定基础。对“无证无照”主体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补充进检查对象库,对多年未经营的僵尸企业,可根据监管实际从检查对象库中剔除。
(四)探索“无感监测”试点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市级执法部门对“无感监测”对象清单的工作要求。除上级部署之外,对纳入清单的企业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现场检查。
(五)规范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统筹性原则,需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等内容。
(六)规范备案并公示行政检查计划
落实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对除触发式检查之外的所有检查实行“先计划后检查”。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司法局备案,其中街道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区司法局备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重新备案。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备案,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七)完善触发式行政检查流程
触发式行政检查应由投诉举报、上级转交办、信访、12345投诉等线索引发,并符合市级部门规定的触发式行政检查的启动条件。因达到触发式行政检查启动条件,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明确检查重点和要求,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减少对检查对象的打扰。
(八)规范适用“检查码”
全面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推行“检查码”应用。开展现场检查前,行政执法部门需按照规定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除市级部门有明确的例外规定外,未取得“检查码”不得开展行政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检查结束后,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二、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
以提升行政检查质效、提升企业感受度为目标,按照“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加强与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对接,推动形成跨部门联合检查。
(九)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十)拓宽跨部门联合检查统筹途径
加强综合统筹,通过线下多部门协商、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会商,以及与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对接等方式,推进跨部门联合开展有计划行政检查。
三、创新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十一)探索“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
强化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管理,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评价模型并迭代升级,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对高评级企业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低评级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动态调整检查对象评级,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
(十二)探索非现场检查场景
探索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十三)强化涉企行政指导
在查前、查中、查后等不同阶段,采取指导、教育等方式,预防性督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鼓励各部门积极编制发布合规经营指南等文件,为全市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供黄浦样本。
四、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专班运行机制
组建由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数据局组成的黄浦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遵循上下对应的原则,开展联合会商,统筹推进行政执法部门(含街道,下同)稳步开展相关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效,查找问题与不足,推动下阶段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数据,及时开展调研分析,定期发布工作提示,内容涵盖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方案制定和公示情况、涉企行政检查执行情况等。对涉企行政检查相关数据未能“应归尽归”“应上尽上”等情况,及时发出书面提示。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可以报请区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律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以及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及时分析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涉企行政检查提质增效。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50526/1fe8f63690b44dc99242529bebfe73b0.html
(发布时间: Fri Jun 20 14:58:49 CST 2025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黄府办发〔2025〕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黄浦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黄浦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深化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要求,全面推进涉企行政检查一体化管理,实现市场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九大领域有计划行政检查次数明显下降,全区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严格落实有计划行政检查的计划制定、备案、公示等要求,严守触发式检查启动条件。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分类处置行政检查结果。推行“检查码”应用,及时归集检查数据。鼓励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参与市级部门试点创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开展宣传推广。
(一)建立统一检查事项库
按照统一部署,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中认领行政检查事项,以此为依据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并严格按照市级部门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开展行政检查。未经市级备案的检查事项不得开展行政检查。
(二)探索“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市级执法部门对“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的工作要求,尽可能缩小检查事项范围。除上级部署之外,对进入清单的低风险检查事项不主动开展有计划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现场检查。
(三)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库
行政执法部门以法人库为基础,根据行政检查的实际需求,形成本领域的检查对象库。依托全市统一的检查对象库,归集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以及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监管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细分领域画像,为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检查奠定基础。对“无证无照”主体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补充进检查对象库,对多年未经营的僵尸企业,可根据监管实际从检查对象库中剔除。
(四)探索“无感监测”试点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市级执法部门对“无感监测”对象清单的工作要求。除上级部署之外,对纳入清单的企业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现场检查。
(五)规范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统筹性原则,需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等内容。
(六)规范备案并公示行政检查计划
落实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对除触发式检查之外的所有检查实行“先计划后检查”。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司法局备案,其中街道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区司法局备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重新备案。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备案,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七)完善触发式行政检查流程
触发式行政检查应由投诉举报、上级转交办、信访、12345投诉等线索引发,并符合市级部门规定的触发式行政检查的启动条件。因达到触发式行政检查启动条件,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明确检查重点和要求,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减少对检查对象的打扰。
(八)规范适用“检查码”
全面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推行“检查码”应用。开展现场检查前,行政执法部门需按照规定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除市级部门有明确的例外规定外,未取得“检查码”不得开展行政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检查结束后,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二、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
以提升行政检查质效、提升企业感受度为目标,按照“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加强与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对接,推动形成跨部门联合检查。
(九)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十)拓宽跨部门联合检查统筹途径
加强综合统筹,通过线下多部门协商、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会商,以及与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对接等方式,推进跨部门联合开展有计划行政检查。
三、创新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十一)探索“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
强化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管理,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评价模型并迭代升级,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对高评级企业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低评级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动态调整检查对象评级,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
(十二)探索非现场检查场景
探索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十三)强化涉企行政指导
在查前、查中、查后等不同阶段,采取指导、教育等方式,预防性督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鼓励各部门积极编制发布合规经营指南等文件,为全市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供黄浦样本。
四、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专班运行机制
组建由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数据局组成的黄浦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遵循上下对应的原则,开展联合会商,统筹推进行政执法部门(含街道,下同)稳步开展相关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效,查找问题与不足,推动下阶段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数据,及时开展调研分析,定期发布工作提示,内容涵盖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方案制定和公示情况、涉企行政检查执行情况等。对涉企行政检查相关数据未能“应归尽归”“应上尽上”等情况,及时发出书面提示。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可以报请区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律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以及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及时分析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涉企行政检查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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