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阿根廷等国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

(发布时间: Wed Dec 25 18:03:03 CST 2024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一、中国与阿根廷、加蓬、奥地利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情况

  中国与阿根廷、加蓬、奥地利税收协定或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的签署双方均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税务总局根据协定生效条款规定,确定协定生效、执行时间,制发相关公告。协定主要条款内容详见附件。

  二、《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情况

  2022年8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就《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我国生效,并首批适用于我国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等情况予以公告。

  此后,陆续有其他国家完成《公约》生效适用程序。2023年5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保加利亚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就《公约》新增适用于我国签署的6个税收协定情况予以公告。该公告发布至今,又有其他国家完成《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再增加6个,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适用相关税收协定后,将对协定部分条款作出修订。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公约》修订现行税收协定的具体情况,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在《公约》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对《公约》适用的上述税收协定分别制作了整合文本,标记出《公约》修改的具体条款、列明《公约》相关规定,并说明《公约》对该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

  整合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协定文本和《公约》文本为作准文本,整合文本仅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网址: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37269/content.html

 

 

 

关于《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开展的第一项税收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和确保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内容。根据《实施办法》授权,统筹考虑本市现行水资源费制度和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要求等各方面因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起草形成《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总体安排是什么?
  答:本市水资源税改革主要按照税费平移、平稳衔接、分类调控的基本原则,将本市现行水资源费的征收分类、征收标准、减免规定等进行整体平移,总体保持改革前后税费负担基本稳定,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有序转换。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对国家授权地方确定事项予以明确,包括:本市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计征方式、擅自取用水和超许可用水相关加征规定、农业生产取用水税收优惠、相关征收管理要求等。
  四、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水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五、本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如何确定?
  答:本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基本平移原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同时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市管理实际,细化明确特种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取用水以及擅自取用水和超许可取水情形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通过设置差别税额,强化分类调控,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六、本市水资源税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有何规定?
  答:本市水资源税按季度申报,由纳税人向其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水资源费改税是否影响本市供水价格?
  答:不会。本市水资源税保持改革前后税费负担基本稳定,改革后,本市居民和非居民供水价格均保持不变。
  八、《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本市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网址: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jd/202412/t474584.html